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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督294号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426民督294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18548213-X。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邹立芳(又名邹立方),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邹立芳于1994年4月18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3‰,至199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邹立芳归还了本金共计11,000元,尚欠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000元及其利息。199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邹立芳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3‰,1996年5月26日被申请人邹立芳归还了本金5,000元,尚欠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5,000元及其利息。199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邹立芳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2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3‰,2010年6月30日被申请人邹立芳归还了本金20,000元,尚欠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元及其利息。截止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时,被申请人邹立芳尚欠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4,200元及其利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邹立芳清偿上述欠款及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自借款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日止计付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邹立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4,200元及按约定月利率计付至贷款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35元,由被申请人邹立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慧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卫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