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刑初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行贿,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需要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决定延期审理本案。2016年5月30日,因法律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 判 长 张立新
代理
审判员 晏楠星
代理
审判员 温靖玉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