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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542号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42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马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焦庆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