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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978号附1号

潘中才与张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中才,张孝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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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978号附1号原告潘中才,男。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孝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中才与被告张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中才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孝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中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张孝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中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潘中才负担。

审 判 长  邹琳琳人民��审员赖庆娟

人民陪审员  冉纯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