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978号附1号原告潘中才,男。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孝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中才与被告张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中才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孝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中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张孝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中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潘中才负担。
审 判 长 邹琳琳人民��审员赖庆娟
人民陪审员 冉纯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