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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326-1号

刘佳与王雪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佳,吉林省中冷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冷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陈纯海,王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冷物流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纯相,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冷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纯相,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陈纯海,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雪,女,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刘佳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冷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冷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陈纯海、王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冷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冷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陈纯海、王雪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忠信证字第30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字第306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忠信证字第30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字第306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解昊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