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468号原告丁敬平,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8404-4。法定代表人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敬平与被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敬平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陈利军所有的小轿车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物。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陈利军所有的小轿车作为担保,原告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丁敬平提供的担保物即陈利军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赣F×××××)。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刘建平
审判员 熊利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邵辰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