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5426号
原告:王超群。
被告:陈波。
原告王超群为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被告陈波向原告王超群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19日归还。同日,被告陈波出具收到现金50000元的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催讨,被告陈波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超群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被告陈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