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盈之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会一街。法定代表人黄力,执行董事。被���诉人(原审原告)程伏强,居民。
上诉人广州市盈之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依据口头约定达成买卖关系,现因上诉人广州市盈之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引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程伏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华容县即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审判员 刘 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匡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