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117号徐占奎: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原裁判认定曹国芳酒后进入你家里,因与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你持刀致曹国芳重伤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曹国芳陈述、证人王丽红、董妍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以及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裁判定性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所提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