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刘胜文,男被执行人江苏大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5817.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大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给付执行款26426元(其中本金25807元、利息316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9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