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周辞美。
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林建。
被执行人: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林文金。
被执行人:林建。
被执行人:练冬梅。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建、练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建、练冬梅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建、练冬梅支付担保代付款1053934.4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利率1.0125%自2015年4月3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14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建、练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建、练冬梅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付款1053934.4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利率1.0125%自2015年4月3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142.50元、执行费87484.50元。经执行查明,除被执行人林建名下有房地产在(2015)甬象执民字第2516号、3971号二件案件中处置外,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