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刑初467号

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46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经商。2015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苏媛媛,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晨露、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苏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9日16时许,周某乙在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葭中路前王老人协会徐某甲与徐某乙开设的棋牌室内,周某乙因饮酒后在该棋牌室呕吐,与徐某乙发生争执,周某乙又将棋牌桌上的茶杯打翻;而后,被告人徐某甲闻讯赶来,要周某乙清扫,见周某乙不扫,徐某甲便冲上用拳头猛击周某乙胸部数拳,致周某乙胸部挫伤,创伤性血胸,纵膈血肿行剖胸探查术,被致重伤二级。同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本区葭芷街道田前老人协会附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与周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徐某甲赔偿周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3万元(已支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伤势照片、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徐某乙、罗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1人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悉数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甲请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甲伤害他人系临时起意,是自首,已悉数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减轻处理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不是自动投案,不予减轻处罚,其他从宽处理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故对其辩解予以采纳,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甲因琐事未能冷静处理,虽造成重伤后果,但手段相对较轻,综上,被告人徐某甲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鹏翔

审 判 员  李慧慧

人民陪审员  朱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