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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辖9号

张清涛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清涛,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9号原告张清涛。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777号。负责人王锋,总经理。

原告张清涛与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招远市人民法院以其在原、被告之间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曾因张清涛的申请,案件经我院指定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当事人(张清涛)就本案再次申请中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由,请示我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我院经审查认为,招远市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属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于志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清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