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9号原告张清涛。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777号。负责人王锋,总经理。
原告张清涛与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招远市人民法院以其在原、被告之间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曾因张清涛的申请,案件经我院指定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当事人(张清涛)就本案再次申请中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由,请示我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我院经审查认为,招远市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属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于志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清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