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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3865号

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3865号

原告:蔡某某,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李某某价值6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蔡自龙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某某花园32#15XX(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8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蔡自龙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某某花园32#15XX(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8XX**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告李某某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程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