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6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耀华,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卞瑾,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朱耀华因与被申请人卞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朱耀华于2016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朱耀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耀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俞 巍
代理
审判员 陆 烨
代理
审判员 贺 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