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872号之二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谢宏儒。
委托代理人:王霞、黎倩雯,分别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黄达胜,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黄达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60元减半收取17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8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戴桂娟
审 判 员 何晖辉
代理
审判员 李旭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