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村民。被执行人马某,村民。本院在执行马某与被告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424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的7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吴静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伟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