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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261号

董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马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村民。被执行人马某,村民。本院在执行马某与被告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424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的7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吴静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伟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