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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恢59号

杨建福与孙希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福,孙希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福,男,1952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土地局家属院。被执行人孙希合,男,1947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交管站家属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1999)富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9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600元;2、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并同意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达成后当即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当即履行完毕,执行费24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富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有仁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