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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终174号

李某甲、李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捕前系山东省潍坊智成养殖有限公司职工(自述),(以下简称“吴家庄村”)。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坊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农民。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大海,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谷红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甲,上诉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孙大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3年2月6日16时许,在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汶泉管委会”)办公区域大院、办公楼及办公室内,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吴家庄村”20余名村民在反映问题过程中大吵大闹,不听从街办工作人员和维持秩序公安民警的劝阻,谩骂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拒不离开机关办公区域,并在办公室及办公楼走廊内打地铺睡觉过夜,严重影响了“汶泉管委会”的正常办公秩序和管理秩序,导致“汶泉管委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工作。2、2013年5月16日10时许,在“吴家庄村”北头樱前街路段,为达到拦截车辆给有关领导施加压力的目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该村20余名村民将两辆载有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工作人员的考斯特丰田中巴车截堵,车辆被堵半小时后车上人员陆续离开,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下跪拦截车辆,被告人李某乙拍照录像并对出警民警曾庆生等人吵闹辱骂;直至下午15时许,村民陆续离开,被堵车辆才得以离开。该行为致使潍坊综合保税区董坊村集中居住区项目检查工作和福田多功能汽车厂展览点评活动被迫取消,并造成道路拥堵。3、2014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吴家庄村”三十余名村民聚集到山东省潍坊市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大院南门,要求约见领导反映问题;13点50至14点之间,村民强行冲进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院,并冲向综合办公大楼,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大声吵闹、吆喝并用手戳击公安执勤人员陈某丁的头部,随后村民被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组成的人墙强行隔离在办公大楼台阶前,滞留时间大约30分许,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使用照相机录像,并言语煽动村民,阻挠民警执勤;14时30分许,经潍坊市公安局自高新分局、奎文分局、经济分局、特警大队调集大批警力到场阻拦、劝说,三十余名村民退至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院大门西侧,直至15点40分许才陆续撤离。4、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吴家庄村”二十余名村民到“汶泉管委会”听取潍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吴家庄问题工作组对其反映问题的答复,在该机关门口,因对在于秀芬故意伤害案中作证不满,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当众对杨某丁及街办工作人员谩骂侮辱,在“汶泉管委会”门前吵闹,严重扰乱了该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揭发、侦破情况及二被告人系抓获归案的事实。(2)“汶泉管委会”说明证实,2013年2月6日16时许,“吴家庄村”二十余名村民到管委会反映问题,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不按照规定程序,不听现场工作人员和前来维持秩序民警的劝阻,在办公区域内大吵大闹,谩骂工作人员,拒不离开管委会办公室,并在办公区走廊及办公室打地铺睡觉,直至第二天早上才离开,导致管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的事实。(3)潍坊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证明证实,2013年5月16日上午,管委会组织检查调度董坊村集中居住区项目,在樱前街与高六路西100米处,检查组乘坐车辆被“吴家庄村”30余名村民拦住,检查活动被迫取消,董坊村集中居住区是保税区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的事实。(4)潍坊润鑫车辆信息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证明证实,2013年5月16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租用其公司车辆检查工作,途经樱前街与高六路西侧时被群众围截,直到下午15时才被放走,致使原定活动及公司其他业务无法进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5)北汽福田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多功能汽车厂证明证实,2013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吴家庄村”村民将两辆中轿堵在樱前街上,三条车道占据两条,直到15时才离开,厂物流配送车辆和商品车出库车辆无法通行,定于当日上午的展览点评活动也取消,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给厂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6)《高新区公安局全市加快大项目建设、推动科学发展观摩交流会高新区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证实,2013年5月16日,“全市加快项目建设、推动科学发展观摩交流会”高新区路线:高二路--樱前街--福田汽车山东多功能汽车厂--樱前街的事实。(7)召开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通知证实,2014年1月10日上午,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二楼召开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时间半天,全市各大机关及重点企业均参会的事实。(8)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说明、潍坊市公安局市级机关保卫处说明、潍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说明、潍坊市信访局证明、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证明、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证明证实,2014年1月10日12时许,在潍坊市市直机关综合办公大楼门前,“吴家庄村”30余名村民不按照规定程序反映问题,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冲击市直机关办公大楼,谩骂、殴打出警民警,在办公大楼前非法滞留、吵闹,严重扰乱了市直机关的办公秩序,办公车辆、人员无法正常进出,后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70名)、特警支队(50名)、经济分局(40名)、奎文分局(50名)调集大批警力、警车,“汶泉管委会”派出多名工作人员劝阻,村民才最终离开,耗时近4小时的事实。(9)文件处理单、关于交办国家信访局“十八大”期间集中转送来访事项的通知、电话记录表、进京非访人员包靠表、综合保税区吴家庄村基本情况汇报、宣讲组进驻吴家庄工作情况汇报、关于保税区吴家庄村村民反映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工程结算复审报告、审计报告、吴家庄村李某乙及李某甲等村民2012年以来上访情况说明、吴家庄村部分村民上访情况统计、刑事判决书证实,从2012年5月份起,二被告人多次到区、市、省、中央级多部门上访,相关部门对反映问题逐条核实,反映问题已按要求整改或正在调查处理中,处理问题期间,二被告人仍就同一问题持续非访,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实。(10)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年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汶泉管委会”张营社区副总支、信访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6日下午16时,包括李某甲、李某乙在内的二十余名“吴家庄村”村民到管委会闹事,其到达现场时,李某甲、李某乙等几个人在管委会大院对街办工作人员和宝通街派出所的民警谩骂,管委会走廊和党政办公室内还有很多村民,李松刚主任劝他们离开,他们不但不听劝说还对他侮辱、谩骂,街办工作人员和宝通街派出所民警反复劝说他们,他们不但不听,还一直情绪激动地谩骂吵闹,到了晚上9点左右,李某乙、李某丙在走廊铺好被褥准备睡觉,李某甲、李某巳、李某己等人在走廊和办公室与工作人员和民警争吵;村民行为不但影响了管委会的正常办公秩序,使群众来办理业务无法开展,而且吵闹过夜造成很多安全隐患,增加值班人员负担的事实。(2)证人张某甲(“汶泉管委会”张营社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大约有二十多名吴家庄村村民到“汶泉管委会”闹事,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巳、李某丙等人闹得比较厉害,一直在街办院内大声叫骂,后来宝通街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劝离,他们不但不听还骂警察,李某乙和民警叨叨起来,后来其去了社区,听说村民当晚在办公室过夜的事实。(3)证人牟某(“汶泉管委会”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吴家庄村”村民到管委会闹事,其赶到现场看到派出所民警在劝李某乙、李某甲等一帮人离开,他们都不听,还一直在对着街办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侮辱谩骂,李某乙一家三口、李某甲等人一直在管委会走廊、办公室吵闹、谩骂,晚上21时左右,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走廊铺上被子准备睡觉,村民还在走廊和办公室吃饭,剩下的杯子和塑料制品扔了一片,村民的行为致使其他业务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街办正常工作,且闹事过夜增加了值班人员的负担和街办的安全隐患的事实。(4)证人张某乙(“汶泉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吴家庄村”村民到“汶泉管委会”闹事,从门口、院子往办公室、走廊冲,边冲边骂,街办工作人员劝阻也被骂,他们堵在走廊、办公室骂,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工作人员的人格,还影响了街办的正常工作,群众来办理业务也无法进行,更严重损害了管委会的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的事实。(5)证人张某丙(“汶泉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6日16时左右,“吴家庄村”二十几名村民到“汶泉管委会”反映问题,从门口、院子往办公室走廊里冲,边冲边骂,街办工作人员上前劝阻被骂,他们冲进管委会走廊,或站或坐,把管委会走廊和办公室堵得满满的,宝通街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劝阻,他们就辱骂民警,到了晚上21时左右,李某甲、李某乙等十几名村民在办公室、走廓吃饭,垃圾随手便扔,随后在打地铺睡觉过夜,派出所民警上前劝阻,他们仍然不听,直到第二天上午才离开;2014年1月24日,管委人通知给“吴家庄村”村民答复,但当日14时许,“吴家庄村”20余名村民到了管委会门口,情绪激动在大门口大吵大闹,工作人员上前劝阻他们,他们不听,还把门口堵了,导致工作人员、车辆及来办事的人员无法正常出入,李某甲、李某巳、吴继香、徐某甲辱骂杨某丁和工作人员,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的事实。(6)证人谭某(“汶泉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6日下午,李某乙、李某甲等20来个“吴家庄村”村民到管委会闹事,他们堵在办公室和走廊上,情绪激动地骂人,走廊和办公室几乎都被他们霸占了,宝通街派出所的民警反复劝说他们也不听的,晚上李某乙、李某丙在走廊上打地铺睡觉,李某甲在办公室沙发上躺着,还有十几个村民有的在办公室沙发和椅子上坐着;5月16日上午,“吴家庄村”村民在樱前街与高六路西侧拦截了两辆中巴车,李某甲等十几个人堵在车前头,车尾处也有人堵着,李某乙拿着摄像机一直在录像,堵了好几个小时的事实。(7)证人王某乙(“汶泉管委会”农业办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李某甲、李某乙等二十余人在管委会闹事,街办工作人员和宝通街派出所民警反复劝阻,村民也不听,一直在管委会院子、走廊和办公室吵闹谩骂,当晚还在走廊和办公室里睡觉过夜,直到第二天早上才离开;2013年5月16日上午,保税区吴某乙局长带领街办十几个人检查调度旧村改造工作,10时30分左右,载有考察人员的两辆中巴车走到樱前街与高六路路口西100米处时,被“吴家庄村”村民拦堵,一些街办干部下车劝说无效,最后车上人员下车离开的事实。(8)证人杨某甲(“汶泉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6日下午16时,二十多名“吴家庄村”村民到管委会闹事,李某甲、李某乙等一帮人情绪激动地在街办院子里大吵大闹,宝通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他们就一直辱骂民警,后来村民进了党政办公室,李松刚劝他们,李某乙父子、李某甲父子就骂他村民一直在管委会走廊、办公室谩骂,晚上22时左右,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就在走廊打铺睡觉,民警和工作人员反复劝他们离开,他们不听,直到第二天早上才离开;2014年1月24日,街办对“吴家庄村”村民前期反映问题进行答复,定好是来五名村民,但李某甲、李某巳等几个人对着值班室的杨某丁破口大骂,其上前劝阻,李某甲就骂其,都很难听,答复会开始后,其和工作人员劝说他们,他们根本不听,聚集在管委会门前不停叫骂,致使管委会无法正常通行和办公,整个过程从下午2点左右一直持续到5点左右的事实。(9)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2月6日下午,吴家庄村的一些村民到汶泉街办反映问题,下班后其买了饭给大家吃,其到管委会时有十五六个人在走廊里大声嚷嚷,晚上其和李某乙就走廊打地铺睡的觉,留宿还有李某甲、李某巳、李某壬、李某己等十来个人,直到第二天才离开;2013年5月16日,其和二三十名村民在樱前街拦了领导乘坐的两辆中巴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进行劝说时,其上前跟民警吵吵,李某甲、李尊广、李建三等人都在车前跪着,李某乙拿着录像机录像;2014年1月10日,其和三十余名村民去市政府反映问题,因没有人接待,村民不耐烦了就往市政府里冲,李某甲、李某辰冲在最前面,村民被执勤民警拦在大楼台阶上,其、李某甲、李某壬和他媳妇、李某乙媳妇等人就在台阶上大声嚷嚷,李某乙拿着录像机走动着录像,村民在台阶上滞留了二十几分钟,在高新公安局王队长的劝说下退到市政府大门西侧的事实。(1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上午,其村村民把两辆领导乘坐的中巴车拦截在樱前街和高六路西100米左右处,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都在现场,李成庆和他母亲、李某乙的母亲等人在车前跪着拦车,警察前来劝离村民不听,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的事实。(11)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在樱前街和高六路西侧,其和部分村民拦堵了两辆保税区检查工作的中巴车;2014年1月10日,包括其和对象、李某乙、李某甲等村民强行冲进了市直机关大院并冲向办公大楼,被执勤民警排成的人墙拦在台阶上的事实。(1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其和一些村民在樱前街拦过车队堵过路;2014年1月10日前的几天,李某甲、李某壬、李某子等很多人在小屋商量去潍坊市委找市政府领导,1月10日下午一点多钟,“吴家庄”二三十村民聚焦到市政府大门口,李某乙、李某壬、李某甲、李某丙等人去值班室打电话,出来后有人说既然没人管就去市政府问问,大家就一起往市政府里面冲,李某甲等人带头向市政府办公大楼冲,执勤民警多次阻拦没挡住,后来赶来很多警察排成人墙才拦住,村民和民警在台阶前对峙着,李某甲、李某乙老婆吴继香、李某丙等人朝大楼吆喝,和警察吵吵,李某乙拿着相机录像,大约过了20分钟,经过几个警察和领导模样的人反复工作,李某乙带领大家离开了市政府大院的事实。(13)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吴家庄村”村民在樱前街上拦车堵路;2014年1月9日,其去村北头小屋,听李尊太说村里商量去市政府找苏书记,说是经常去上访那七八个人。(14)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6上午,在樱前街与高六路交叉口西100米处,其村村民拦堵两辆载有参观领导的车,李某甲在车前下跪,李某乙也在现场,村民就是想造成影响,解决修路补偿的事实。(1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6上午10点多钟,其和村里一些村民在樱前街上拦了两辆中巴车,李某甲带头在路中间下跪的车。(16)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吴家庄村”村民在樱前街拦车,其到现场时看到李某甲、李尊广和一些年纪大老婆、老头跪在中巴车前面;2014年1月10日,其和李某甲、李某乙等二三十名村民到市政府反映问题,因为没有人接待,村民强行冲进了市政府大院,冲的过程中中李某甲用手打了执勤民警头部一下,大家冲到大楼台阶上被警察组成的人墙挡住,李某甲一会坐在台阶上,一会站起来嘴里喊着什么,情绪比较激动,李某乙老婆和李某壬老婆也一直在台阶上喊,其和李某乙拿着录像机来回走动着录像,李某乙嘴里还不停的说着什么,期间来了领导模样的人劝说,村民都不听,后来高新公安局王某癸队长将大家劝到了大门口西侧,因为是上下班时间,给市直机关办公秩序造成了影响的事实。(17)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吴家庄村”村民在樱前街拦车,期间宝通派出所的民警曾某来了劝大家离开,其和他吵吵了几句;2014年1月10日,其和吴庄村一些村民到市政府反映问题,期间不听保安和民警阻拦进入市政府大院,并到了市政府大楼台阶上,被穿警服的人组成的人墙拦住,村民便坐在台阶上,开始吵吵,后被高新公安局治安大队王某癸队长劝离的事实。(18)证人王某丁、马某甲(被堵车辆司机)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上午,二人驾驶丰田考斯特车拉着保税区工作人员到樱前一个旧村改造项目,后被20余名村民堵在樱前街上,道路也没堵了一大半,其他车辆通行困难,二人的车直到下午3点半才得以离开,当天的活都没有干的事实。(19)证人解某(被堵车辆经营者)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保税区办公室租用其两辆中轿车检查工作,11时左右,车辆走到樱前街东边时被村民拦住,直到下午15时才被放走,上午检查工作取消,下午接机、次日送机的业务取消,给公司造成6000元左右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了公司声誉的事实。(20)证人吴某甲、王某甲(汶泉街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保税区组织对董坊村旧村改造项目参观检查,10时30分左右,载有检查人员的两辆中巴车被“吴家庄村”二十余名村名拦截在樱前街与高六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李某甲和几名村民冲到路中央,带头跪在地上拦车,李某乙等在道路两侧拿着录像机拍摄,村民一直哭喊、吵闹、辱骂,车上安监局吴局长下来劝说无效,车辆被堵半小时后,车上人员下车离开,参观检查计划取消,接着民警到达现场喊话劝解,村民不但不听还上前辱骂处警民警,直到下午15时才离开,因为村民堵路,致使参观工作无法开展,导致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过,造成了交通安全隐患,并造成恶劣舆论影响的事实。(21)证人马某乙、袁某、刘某甲、孙某甲、曹某甲、辛某(被堵车辆乘车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的5月16日上午,“汶泉管委会”十几名工作人员去考察项目,10时30分左右,载有考察人员的两辆车走到樱前街与高六路西100米处时,被“吴家庄村”村民拦堵,有领导下车劝说无效,后来警察赶到现场喊话、劝说也无效,最后车上人员只好先行下车离开,考察参观活动取消,樱前街因堵车占道,不能正常通行的事实。(22)吴某乙(被堵车辆乘车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的5月16日上午,其和“汶泉管委会”十几名工作人员一起去考察董坊村旧村改造项目,10时30分左右,载有考察人员的两辆车走到樱前街与高六路西100米处时,被“吴家庄村”村民拦堵,其下车发现李某甲跪在车前,李某乙在旁边拿着录像机录像,其和出警警察劝说无效,最后车上人员只好先行下车离开,考察参观活动取消,樱前街因堵车占道不能正常通行的事实。(23)证人王某戊、杨某乙、李树宗、季某、傅某、张某丁(经过司机)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至下午15时30分期间,樱前街和高六路路口西100米处,两辆大巴车被二三十名村民拦堵,村民在路上吵闹、哭喊、围坐、走动,场面混乱,道路堵塞通过困难,路面状况混乱的事实。(24)证人田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董某、刘某乙、田某乙、李某癸(经过司机,福田汽车集团山东多功能汽车厂职工)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至下午15时30分期间,樱前街和高六路路口西100米处,两辆大巴车被二三十名村民拦堵,道路通过困难,路面状况混乱,下午上班很多人都因此迟到,15时多被拦车才得以离开的事实。(25)证人刘某丙(福田汽车集团山东多功能汽车厂保卫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吴家庄村”三十余名村民把两辆中巴车拦堵在樱前街上,因堵路路段在其厂大门口位置,致使工厂物流车运用的配件不能按时送达,因拦车造成道路堵塞,其和很多同事中午上下班受影响,下午上班不能按时到达,影响了正常的工厂生产,不能按时完工发货,影响工厂信誉,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当日上午,其厂还安排迎接市里的参观点评活动,也因此被迫取消,给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造成准备展览点评活动损失约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26)证人曾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李某乙、李某甲等20余名“吴家庄村”村民以反映问题为由拦车堵路,其赶到现场后劝解,李某乙等人不但不听还对其和其他出警人员辱骂的事实。(27)证人李某子的证言,证实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樱前街上拦领导的车的事其知道,但其没有去拦车,很多公安民警和保税区的领导、街办领导现场劝阻,大家都没有听的;2014年1月10日中午,其和李某甲、李某乙夫妇等二三名村民到市政府反映问题,李某壬、李某乙、李光明(大)等人去值班室打电话,过了十分钟就吵吵着出来了,李某甲大声吆喝着往市政府里冲要见市领导,当时很多执勤公安民警在市政府门口拦着不让进,李某甲、李某辰、李某辛等人领着大家往里冲,李某甲朝着公安民警大声吆喝还打了一名民警头部,村民冲到市政府台阶上,被公安民警排成的人墙挡住了,李某甲在台阶上吆喝要见市府领导,李某乙拿着录像机走动着录像,还吆喝着什么,一些领导过来劝说大家都不听,后来一个公安领导过来劝说,并让大家五分钟之内离开,大家就到市政府门口西侧静坐示威,等了大约一个小时各自离开,大家主要是通过给政府施压的方式让领导给解决问题,这次行为导致市政府无法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了市政府的办公秩序。(28)证人李某丑的证言,证实李某甲、李某乙他们到樱前街拦截领导车的事其知道,但其没有参与;2014年农历年前几天,李某乙和他媳妇、李某甲、李某壬和他媳妇、李光明(大)和他媳妇等人在村北小屋商量事,后来他们喊其一起去市政府,其到了市政府,李某甲、李某乙等二三十名村民在那里,李某壬、李某乙、李光明(大)等人进了市政府大门东侧值班室,出来后他们和李某甲一起让大家往里冲,李某甲、李某辰等人在前面与公安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大家冲到市政府大楼前的台阶上,被公安民警站成两排拦住,李某甲吆喝着要见市政府领导,李某乙拿着录像机边录像边吆喝,保税区领导和街办工作人员过来劝说,大家都不听,过了十五分钟左右,有个姓王的公安领导过来让大家五分钟之内离开市政府,这时来了很多的警车和警察,大家也有些害怕,李某甲、李某乙、李光明(大)、李某壬等人就让大家到了市政府大门口西侧静坐示威,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就各自回家了,大家只是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影响了市政府的正常通行和办公秩序的事实。(29)证人李某寅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上午10左右,其去村北头小屋,李某壬、吴兆洪、李尊太等人商量要去市政府,其坐李某壬车到了市政府南门,村里还来了二三十名村民,李某壬去市政府南门东侧的保卫室联系,出来后就吵吵说“冲进大门”之类的话,接着村民就往市政府南大门里冲,其也跟着进去了,警察拦着不让往前走,但前面的人不听劝阻还是往里冲,大家冲到市政府办公楼前台阶上,办公楼前站了两排执勤警察阻挡住了,村民就在办公大楼门口的台阶上坐着或站着,一直在吵闹、推搡着往里冲,吵闹的最凶的有李某甲、李某壬和他老婆、李某辰、李建三、李某己的老婆等人,李某乙人拿着录像机走动着录像,公安民警劝了很多次,村民都不听,后来有一个看起来像是领导模样的人过来和李某乙还是李某壬其中的一个谈话,劝村民到市政府大门外等,当时陆续来了很警车和警察,大家也都害怕了,大家就陆续退到了大门外面静坐示威,待了有一个多小时就各自回家了,这次的事影响了市政府的办公秩序和进出通行的事实。(30)证人李某卯、吴某丙、李某辰、李某巳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下午13时左右,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包括其、李某甲、李某乙在内的20余名“吴家庄村”村民到市政府上访,期间强行冲破市直机关保安和执勤民警的阻拦,冲进了市直机关大院并冲向办公大楼,被执勤民警排成的人墙拦在台阶上,村民在台阶上大吵大嚷,几个领导模样的人前来劝说,村民不听继续吵闹,后来经过公安局的一位领导(指“王某癸”)的反复劝说,村民才退到市直机关大门西侧,村民的行为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及车辆正常通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事实。(31)证人冯某、陈某丙(系潍坊市级机关保卫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14时左右,约三十名村民到市直机关反映问题,二人一直劝他们等等,他们不听强行冲入大院,情绪激动地吆喝着往里冲,执勤民警拦也拦不住,带头的是李某辰,李某甲跟在他后面吆喝往里冲,他们冲到办公大楼的台阶上,被很多警察拦住并劝阻,但他们仍一直吆喝,滞留了二三十分钟后退到大门西侧,严重影响了公务车辆进出和市直机关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实。(32)证人苏某(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北海路派出所副所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14时左右,其接到分局指挥中心指令,让其带警力到市级机关办公综合楼处置上访事件,其赶到现场看到办公楼前的台阶上聚集了很多人,执勤民警排成人墙挡在前面,人群不断地朝执勤民警和办公大楼内吆喝谩骂,其和派出所民警也加入到执勤人墙中,僵持了一段时间后,经过特警支队和分局领导多次劝说,这群人才陆续出了大院聚集到门口西侧,其等继续在现场维持秩序,这时一个小个子平头男子拿着录像机录执勤民警,民警上前制止,他就嘴里不干不净地辱骂的事实。(33)证人陈某丁(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巡警大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其大队工作人员在市政府大门口执勤,13时许,“吴家庄村”30余人聚集到市政府门口,13时50分左右部分村民情绪激动,行为失控,挥舞着马扎突然向南门冲,因为正值上班高峰,大门无法全部关闭,执勤人员形成人墙劝阻、教育,但村民不听劝阻冲进大门并冲向办公大楼,其中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李某甲)用手打了其脑袋一下,后来村民被执勤人员拦在办公大楼台阶上,村民在台阶上滞留、谩骂,一名男子手持录像机,并说他给其等录下来之类的话(经辨认系被告人李某乙),直到14时30分左右村民退到市政府大门外,15时30分左右离开市政府门前的事实。(34)证人王某己、曹某乙、王某庚、徐某乙、孙某乙、程某、王某辛、王某壬(均系现场保安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13时许,约30余名“吴家庄村”到市级机关反映问题,期间村民情绪激动,行为失控,暴力冲进市级机关大院,并一路冲到办公大楼台阶上,被执勤人员组成的人墙拦住,他们就在台阶上滞留、谩骂,冲击中一名40来岁的留分头的中年男子打了陈某丁的头,还一名队员手指受伤流血,村民中有个比较矮的一直拿录像机录像,信访处的领导也是和他谈的,后来在一些领导的劝说下,村民在15时30分左右离开市政府的事实。(35)证人李某午(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街办吴家庄村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13时10分,其村村民在市政府上访,14时30分,其拉着李某未书记和信访办卞学谦一起到了市政府,看到30余名村民在市政府南门西侧,保税区、街办的几位领导和其都去劝说,他们不听的事实。(36)证人李某未(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街办张营社区书记)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下午,“吴家庄村”村民到市政府上访,14时30分左右,其到达现场看到包括李某甲、李某乙在内的30余名村民聚集在市政府门口西侧,工作人员反复劝说,他们不但不听还吆喝起哄,很多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直到15时40分左右才离开,后来听说村民在其到之前强行冲入市政府大院,在办公楼前台阶上聚集;2014年3月1日下午5时左右,其和李某午到“吴家庄村”出村口的小屋下达街办召开答复会的通知,李某乙和吴继香将二人骂出来,当时还有一些上访人员在场的事实。(37)证人李某申(潍坊市信访局接访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下午,“吴家庄村”30余名村民到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闹事,其到现场时他们已经到办公大楼的台阶上,其上前劝阻,他们不听还对其骂骂咧咧,其中一个拿着录像机录像的男子(辨认系被告人李某乙)像是个领头的,来和其交涉,还有一个男子(辨认系被告人李某甲)闹得比较厉害,大喊大叫,往办公大楼冲了很多次,都被拦下了,还有村民在台阶上哭闹,村民的行为严重影响车辆、人员的正常通行,造成了极坏的影响。(38)证人胡某(潍坊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察)、证人杨某丙(潍坊市政府保卫处处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下午,“吴家庄村”三十余名村民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冲开执勤人员形成的人墙,强行冲入市级机关大院,他们情绪激动、行为失控,一路冲向机关办公大楼,在后续支援警力的协助下将他们拦截在办公大楼台阶下,他们便在台阶上滞留、谩骂,其中一个高个子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李某甲)还想往大楼里冲,被执勤民警拦下,还有一个个子不高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李某乙)一直在拍摄整个过程,好像村民都听他的,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级机关正常通行和机关办公秩序的事实。(39)证人王某癸(高新分局治安大队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14时许,其接通知吴家庄村三十余名村民以反映诉求为由强行冲入市政府,其赶到现场时,李某甲、李某乙等三十余名村民已经被执勤民警形成人墙挡在机关办公大楼台阶上,部分村民静坐在台阶上,部分村民在台阶上吵闹,严重影响了市级机关综合大楼的正常秩序,其表明身份后进行反复劝说,村民先是向台阶西侧聚集,其继续劝说教育并限时让他们撤离,最后村民撤离到市政府南大门西侧的事实。(40)李某酉(“汶泉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4日中午,管委会通知“吴家庄村”村民要到管委会反映问题,让做好准备;14时左右,“吴家庄村”20余名村民到了管委会门口,情绪激动,把大门口堵了,其在门口维持秩序,几个工作人员让他们好好说,他们不听,因为杨健、杨某丁、张某乙等人在于会芬案中作证,李某甲、李某巳等人就骂他们,骂的很难听,劝也劝不住,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严重影响了管委会的办公秩序的事实。(41)证人李某戌(“综合保税区”城管大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4日下午,其到“汶泉管委会”维持秩序,“吴家庄村”二十多人到后想往大门里进,被执勤人员拦住了,他们就聚焦在大门口外,有的村民开始对管委会看大门的老头破口大骂,骂的比较凶的是两个183厘米左右的男的和一个穿红衣服短发女的,其他一些村民也跟着骂,后来街办领导通知代表进会议室听答复,一次五人代表,但其他村民还在街办门口堵着不离开,继续骂,整个事情持续了大约一个多小时,街办大门不能正常进出,影响了街办正常办公秩序的事实。(42)证人杨某丁(“汶泉管委会”传达室保安)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4日13时30分左右,“吴家庄村”十五六人在“汶泉管委会”闹事,其中有李某甲、李某乙夫妇、李某壬夫妇、李某巳等人,村民到了之后想往街办里冲,被街办工作人员和执勤警察拦住,他们见冲不进来,就在大门外开始骂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老婆、李某壬的老婆、李建三等人看见其在传达室里就开始骂其,可能因为其在于会芬故意伤害案中作证的原因,李某甲蒋书记和杨健,后来街办工作人员怕其和他们吵起来,就将其劝到办公室的事实。3、辨认笔录证实,胡某、杨某丙依法辨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陈某丁依法辨认被告人李某甲的情况。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1月10日,其和儿媳去市委市府找苏立科书记反映问题,到了以后发现还有很多村民,因为没有人接待,其和村民就一起进了大院,走到大楼的台阶被警察组成的人墙拦住,在此过程其曾经大声喊叫。(2)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3年2月6日下午,其和村民到街办找蒋书记反映问题,在汶泉发展区院内走廊及办公室内,其对着宝通街派出所的民警曾庆生和李松刚吵吵,当天去街办的人都没有走,在街办过得夜;2014年1月10日,其和三四十名村民去市直机关综合大楼反映问题,因为没有人接待,村民就开始往市直大楼冲,很多执勤民警阻拦,但村民还是一路冲到大楼门前的台阶上,被执勤民警排成了两排人墙拦在台阶上,村民就有人在台阶上大声嚷叫,其拿着照相机来回走动着录像,并对民警吆喝:“抬啊,有本事你们就把我们抬出去,我给你们录着”之类的话,村民在台阶上待了大约20分钟,期间有一个稍胖的人和高新公安局的王某癸过来劝离,后来村民就从办公大楼大院出了大门;2014年1月24日,其和吴家庄村二十余名村民到汶泉街办听领导答复,在街办门口,李某甲、李某巳对杨传武破口大骂;其从2012年6、7月份开始反映问题的,去过保税区汶泉街办、保税区管委会、高新区公安局、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国土局、潍坊市纪委、潍坊市政府、潍坊市信访局、潍坊市防汛办、山东省信访局、山东省纪委、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其去过北京七八次,2012年十八大期间、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都去过,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还李某甲、李某丙、李某己、李某壬等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积极实施以聚众方式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第二、三、四笔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不成立,指控被告人李某乙辱骂杨某丁不成立。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宣判后,二原审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上诉称,其上访是反映合理诉求,且无过激行为,不是组织者亦不是积极参加者,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行为,其行为未造成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更未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乙上诉称,因正当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上访,其仅是一般参与者,现场录像行为并不违法,其未参与堵路,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行为,上访行为未造成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不存在情节严重,更未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诉理由。庭审中,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正确,建议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李某甲所提“其上访是反映合理诉求,且无过激行为,不是组织者亦不是积极参加者,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行为,其行为未造成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更未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李某乙和其辩护人所提“因正当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上访,其仅是一般参与者,现场录像行为并不违法,其未参与堵路,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行为,上访行为未造成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不存在情节严重,更未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事实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认定二上诉人积极参与了在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区域、潍坊市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前、樱前街等处的群访事件,严重扰乱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原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二上诉人定罪处罚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耀顺

代理

审判员  何大勇

代理

审判员  马军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