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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民初1006号

胡民庆与陈兰花、马武正、许尔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胡民庆,陈兰花,马武正,许尔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23民初1006号

原告:胡民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沙湾县。

被告:陈兰花,女,193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沙湾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发,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沙湾县。

被告:马武正,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湾县。

被告:许尔春,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沙湾县。

原告胡民庆诉被告陈兰花、马武正、许尔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赵志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民庆、被告陈兰花的委托代理人张春发、被告马武正、被告许尔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民庆诉称:2015年6月20日,张忠发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用人张忠发于2016年3月2日因病死亡,未到期的债务应当视为到期;要求张忠发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不可能。被告陈兰花是张忠发的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与原告的债权主张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张春发是陈兰花的长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其与原告的债权主张也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人对原告的债务负有还款义务,故要求陈兰花、马武正、许尔春、第三人张春发立即给付2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兰花辩称:

一、原告将被告陈兰花作为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被告陈兰花不是原告主张借贷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无权直接要求被告陈兰花给付2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借条只能证实原告与张忠发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并不能证实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

被告马武正辩称:我是担保人,借款是事实,当时我也在场。

被告许尔春辩称:我也是担保人,借钱是事实;张春发的弟弟张忠发与我们关系不错,所以我们担保了;当时还有一个证人,就是没有担保。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张忠发向原告胡民庆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胡民庆现金26万元,为期壹年,如有违约,每天违约500元”。张忠发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被告马武正、许尔春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2016年3月3日张忠发因急性脑梗病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兰花、马武正、许尔春及第三人张春发、张军发、张风发、张月霞偿还借款2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于2016年5月28日撤回对第三人张春发、张军发、张风发、张月霞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审理的(2016)新4223民初748号案已经查明,被告陈兰花系张忠发的母亲,是张忠发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陈兰花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忠发的遗产。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忠发生前向原告胡民庆借款26万元,有原告当庭提交的借条原件及被告马武正、许尔春当庭陈述足以证实;被告陈兰花虽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被告陈兰花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张忠发已死亡,故该借款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兰花系张忠发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庭审中,其明确表示不放弃对张忠发遗产的继承,故被告陈兰花应在继承张忠发遗产范围内对张忠发所借原告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马武正、许尔春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由于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陈兰花辩称其不是适格主体,因另案查明本案被告陈兰花系张忠发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其未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故本院对被告陈兰花主体不适格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兰花在继承张忠发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张忠发所欠原告胡民庆借款26万元承担偿还责任。

二、被告马武正、许尔春对张忠发欠原告胡民庆的借款2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陈兰花在继承张忠发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告马武正、许尔春连带负担(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志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