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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004号

范国敏、宗呈亮等与张先哲、张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国敏,宗呈亮,许力克,张先哲,张宗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004号原告范国敏。原告宗呈亮。原告许力克。被告张先哲。被告张宗美。本院在受理原告范国敏、宗呈亮、许力克与被告张先哲、张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国敏、宗呈亮、许力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敏、宗呈亮、许力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汪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