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004号原告范国敏。原告宗呈亮。原告许力克。被告张先哲。被告张宗美。本院在受理原告范国敏、宗呈亮、许力克与被告张先哲、张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国敏、宗呈亮、许力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敏、宗呈亮、许力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汪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