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执民字第3072号之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陈岩妹、骆建平等执行裁定��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陈岩妹,骆建平,台州盛杰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0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庆春东路1-1西子联合大厦1-2层.负责人陈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华恩(特别授权),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岩妹。被执行人骆建平。被执行人台州盛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陈岩妹。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陈岩妹、骆建平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华元和庄20幢2号房产。2016年4月22日买受人杭州市国家安全局(组织机构代码)第二次拍卖中以人民币6800000元的最高价成功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华元和庄20幢2号房产的查封。

二、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华元和庄20幢2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杭州市国家安全局(组织机构代码)所有。

三、买受人杭州市国家安全局(组织机构代码)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施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