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被执行人杨伟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北商初字第0116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伟玲(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玲(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伟玲(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杨伟玲(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29的存款人民币200862.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