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98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33号。
负责人:张春梅,行长。
被执行人:高春艳。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96,059.05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无法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9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建 光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孙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