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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986-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高春艳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高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98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33号。

负责人:张春梅,行长。

被执行人:高春艳。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96,059.05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无法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9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建  光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孙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