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成忠,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男,汉族,1984年3月16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0106民初645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并非居住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实际居住地在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10栋四楼,且居住时间超过一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张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借款,其作为债权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因其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13-1号,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彦鹏
审 判 员 张国庆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