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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605号

左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左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605号原告左某某,男,出生于1981年3月14日,汉族。被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11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