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605号原告左某某,男,出生于1981年3月14日,汉族。被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11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