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706号原告刘燕,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化汝旭,男,201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法定代理人刘燕,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化汝旭之母。原告化百兴,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太英,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兴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敬圣,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代理人张其杰,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与被告韩敬圣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元,由原告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承担。
审 判 长 丁 洁
人民陪审员 董宜峰
人民陪审员 梁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