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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706号

刘燕等与韩敬圣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韩敬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706号原告刘燕,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化汝旭,男,201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法定代理人刘燕,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化汝旭之母。原告化百兴,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太英,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兴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敬圣,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代理人张其杰,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与被告韩敬圣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元,由原告刘燕、化汝旭、化百兴、刘太英承担。

审 判 长  丁 洁

人民陪审员  董宜峰

人民陪审员  梁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