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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02号

贾瑞辉与XX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瑞辉,XX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02号原告贾瑞辉,女,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XX清,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瑞辉诉被告XX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瑞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