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02号原告贾瑞辉,女,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XX清,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瑞辉诉被告XX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瑞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