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冬炎委托代理人俞卫平,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南滩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群,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得花、梁洪娟,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汪华伟上诉人冬炎因与被上诉人赵军、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南滩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汪华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冬炎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冬炎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冬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冬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元泰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