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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终501号

冬炎与赵军、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南滩办事处、汪华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冬炎,赵军,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南滩办事处,汪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冬炎委托代理人俞卫平,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南滩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群,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得花、梁洪娟,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汪华伟上诉人冬炎因与被上诉人赵军、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南滩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汪华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冬炎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冬炎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冬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冬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元泰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