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5号之二原告刘万义,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60********,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四号街坊**号。委托代理人张春苗,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飞燕,公民身份号码:152701967********,女,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委托代理人张春苗,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琦,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68********,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博雅小区*号楼***室。被告许宝林,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64********,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华研物流小区17号楼2单元203室。被告李小花,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69********,女,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华宇名门*号楼*单元****室。被告吕挨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65********,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紫薇花园*号楼*单元***室。
原告刘万义、高飞燕诉被告高崎、李小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鄂尔多斯东胜区万顺欣绒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刘万义为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5月26日起诉了鄂尔多斯市通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高琦为法定代表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认为,因本案的审理应以上述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乌东高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