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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391号

申请人李洪成与被执行人张显瑞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成,张显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391号申请人李洪成,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显瑞,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个体,申请人李洪成与被执行人张显瑞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57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显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洪成医药费等合计6438.66元。受理案件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全部执行款6700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李洪成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57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