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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2517号

张彩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517号罪犯张彩虹,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甬象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彩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彩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彩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彩虹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彩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彩虹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