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010号
原告:屠某。
被告:狄某。
原告屠某为与被告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屠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屠某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慧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