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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010号

屠某与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屠某,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010号

原告:屠某。

被告:狄某。

原告屠某为与被告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屠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屠某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慧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