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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605号

孟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5民初605号原告孟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甲,城镇居民。

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初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一女孩,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5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甲辩称,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2年原、被告相识,继而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台儿庄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5年7月份,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9月,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至今。还查明,原告孟某月平均收入3000元左右,被告张某甲平均每月收入5000元左右。婚生女张某乙现跟随被告张某甲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甲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目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张某乙现已六岁,比较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婚生女跟随被告生活,较为有利,被告抚养婚生女,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用,参照原告的经济收入,以每月支付500元为宜。原告孟某有关不愿支付抚养费的诉求,无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其18周岁独立生活时为止;﹙每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三、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勋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