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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389-1号

宋永刚与李广喆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永刚,王一铮,李玲,田文玉,李广喆,杨静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89-1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刚,男,1981年01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一铮,男,1986年02月0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玲,女,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田文玉,男,195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广喆,男,1984年04月0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静琳,女,1988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宋永刚与被执行人王一铮、李玲、田文玉、李广喆、杨静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一铮、李玲、田文玉、李广喆、杨静琳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91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94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91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94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解昊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