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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440号

段鼎斌诉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鼎斌,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440号原告段鼎斌,男,汉族,1955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堂英,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鼎斌诉被告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368025.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段鼎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68025.8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纳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