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001号
原告: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工业园区B区将军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马圣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号网讯大夏*楼。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董事长。
原告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肖永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翁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