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周爱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商初字第012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爱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爱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爱远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爱远(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6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