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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572号

郭福顺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福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572号原告郭福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顺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