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572号原告郭福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顺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可欣 来自
郭福顺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572号原告郭福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顺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