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730号
原告:迟骋,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罗喜根,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欣,女,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骋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方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