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郑宝生。
委托代理人:尹丽萍,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法根。
被告:陈彩英。
原告郑宝生与被告罗法根、陈彩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
一、判令被告罗法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其自2014年10月2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
二、判令被告陈彩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宝生委托代理人尹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法根、陈彩英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5日,被告罗法根经被告陈彩英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若发生纠纷,由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费用。2015年11月25日,原告为此支付代理费1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法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宝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10000元自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代理费1500元。被告陈彩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由被告罗法根、陈彩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10000225089001)。
审 判 长 施通畅
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
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吴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