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3行初21号
原告:孙本运,男,汉族,1949年7月16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香水路5号。
第三人:大连金州新区向应街道关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向应街道关家村。
第三人:普兰店建安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普兰店市古城村。本院收到孙本运的起诉状,要求撤销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大房执金集字第xxxxxx至xxxxxx六张房产执照所对应换发的金村房字第xxxxxxxx至xxxxxx**号房产执照;返还给大连金州鑫山庄园的房产和抽逃的注册资金;要求赔偿所造成的误工费、车马费等一切损失,计贰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
本院认为:2003年6月16日,孙本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换发给第三人普兰店市建安物资经销处的金村房字xxxxxxxx至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03)金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驳回孙本运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孙本运要求撤销金村房字第xxxxxxxx至xxxxxx**号房产执照,属于重复起诉,故本院不予受理。若孙本运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孙本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宫绍辉
审判员 贵 馨
审判员 史振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雪然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