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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768号

杨江连与刘孝伟、李中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连,李中文,刘孝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768号原告杨江连,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中文,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刘孝伟,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连与被告李中文、刘孝伟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莲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江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杨江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江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江连负担。

审判员  刘小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恒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