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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95-1号

覃君、丁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君,丁安平,向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覃君,居民。被执行人丁安平,居民。被执行人向晖,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君与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96万元,已执行到位3077.18元。现经查,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现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覃君也愿意等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李永红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