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覃君,居民。被执行人丁安平,居民。被执行人向晖,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君与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96万元,已执行到位3077.18元。现经查,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现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覃君也愿意等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李永红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