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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1410号

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梅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梅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1410号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银河街25号。法定代表人黄星群,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心杨,该公司职员。被告潘梅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梅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邓朝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