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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293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康成久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康成久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密神州服装有限公司,张涛,张家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293号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城大街(东)****号。法定代表人韩泓冰,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工业园昌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康成久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呼家庄社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翟超,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醴泉工业园昌安大道24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先旭,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高密神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经理。被申请人张涛,居民。被申请人张家霞,居民。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康成久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密神州服装有限公司、张涛、张家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

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涛名下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昌栋鲁(被)118号1号,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徐先旭名下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立新街(西)214号2幢1单元10号,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高密神州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密市密水街道人民大街(西)428号1,2,3的房产,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张涛名下的位于高密市百脉湖大街北昌东路西,地号为*号,土地证号为高国用(2007)第3**号,面积为11781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高密神州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密市人民大街172号的土地,土地证号:高国用(2004)字第*号,地号:*;查封原属于第三人高密市静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属于被告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大街东段北侧的住房40间,门头房10间,面积为6300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