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3888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居民。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2007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相处于2007年10月份举行婚礼,××××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一女李某乙,××××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丙。由于举行婚礼前相处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发觉彼此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彼此互不搭理,以致感情破裂。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3年2月分居至今。目前双方已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于2007年11月3日(农历十月初六)按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生一女李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数年且生育一女后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结婚多年又生育一子,双方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是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重交流思想感情,冷静处理生活中产生的问题,相互体谅,相互尊重,是能够化解夫妻间矛盾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谐,关爱子女健康成长,妥善处理家庭关系。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本次诉讼的相关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代理
审判员 徐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