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孟凡飞,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被执行人XX,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B区*******室。孟凡飞申请执行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8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因被执行人XX本人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后通过对被执行人XX在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6月2日止,申请执行人孟凡飞对被执行人XX享有案件款11000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769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