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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执498号

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与东莞市安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安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莞市。

负责人:黄江明。

委托代理人:唐泽生,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爱娣。

被执行人:东莞市安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沛桥。申请执行人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依据已生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安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安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莞市××镇,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9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骞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尹河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