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891号之一原告献县和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北街。经营人刘明权,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北街村1组492号,身份证号:13292419660310035X。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张海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和平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和平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8424.0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侯士刚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和平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侯士刚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慧 关注公众号“”